一、村集體組織的股權可以繼承嗎
(一)農村股權制股權是可以繼承的。繼承人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確定,或者是由農村股權的持股人遺囑確定,繼承人確定后就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繼承農村產權。如果沒有繼承人,所持有股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予以注銷并納入集體股份額內
(二)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法定程序繼承股權;如果繼承人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人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繼承等權益,但是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成為非成員股東。
(三)繼承人繼承股權后,應當及時更改股權信息變更登記。原則上,繼承人可以憑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文書,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股權繼承證明材料,或股權繼承司法裁判文件(含調解書),或被繼承人的遺囑(協議書),或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書以及其他合法的證明材料,可辦理股權繼承手續,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二、民法典如何規定繼承關系
民法典規定,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權,而繼承關系中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民法典對遺產的認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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