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根據我國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乙方提前退租,甲方有權沒收全部的保證金。如果我們提前交了房租中途想要退租的話,我們可以提前一個月和房東進行協商。通常情況下,剩余的房租是可以退的,但是押金一般不會退還。
2、 如果我們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約定提前退租如何處理,比如說乙方提前退租的話,扣除1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甲方返回剩余的租金。那么我們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如果在合同中沒有規定提前退租如何處理,那么我們需要和房東協商退還剩余租金的事情。中途退租,解約者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中途退租造成的損失由解約者承擔。
3、 如果房東不退剩余的房租,我們也可以請居委會進行協商,或者申請仲裁機構仲裁,實在不行,我們可以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我們中途想要退租,我們也可以在征得房東的同意下,將房子轉租給其他人,新租客將剩余的房租交給我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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