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措施如下:
1、機動車駕駛員交通事故預防要點:機動車駕駛員應該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文明開車,堅持做到“十要十不開”,確保行車安全。一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開違章車;二要經常做好車輛保養,不開帶病車;三要注意勞逸結合,不開疲勞車;四要做到安全裝載,不開超載車五要按規定車道行駛不開急躁車;六要做到文明禮讓,不開睹氣車;七要按照規定車速,不開英雄車;八要超車注意迎面來車,不開莽撞車;九要掌握行車規律,不開盲目車;十要堅持預防為主,不開冒險車;
2、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和助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交通事故預防要點: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具有自身保護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文明騎車,堅持做到“十不要”,養成良好的騎車習慣。一不要闖紅燈,或推行、繞行闖越紅燈;二不要在禁行道路、路段或機動車道內騎車;三不要在人行道上騎車;四不要在市區或城鎮道路上騎車帶人;五不要雙手離把或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六不要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七不要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駛;八不要爭道搶行,急轉猛拐;九不要酒醉后騎車;十不要擅自在非機動車工安裝電動機、發動機;
3、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預防要點:行人應當在道路交通中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增強自我保護和現代交通意識,掌握行人交通安全特點,防止交通事故。行人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橫過車行道時須走人行橫道;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應做到紅燈停、綠燈走;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須注意車輛,不要追逐猛跑;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橫過沒有人行橫道的車行道,須看清情況,讓車輛先行,不要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橫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時須直行通過,不要圖方便、走捷徑、或在車前車后亂穿馬路。不要在道路上強行攔車、追車、扒車或拋物擊車。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臥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行為。不要鉆越、跨越人行護欄或道路隔離設施。不要進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或者有人行隔離設施的機動車專用道。學齡前兒童應當由成年人帶領在道路上行走。高齡老人上街最好有人攙扶陪同;
4、乘車人預防交通事故:乘客在乘坐各類交通工具(飛機、火車、輪船、汽車等)時要增強安全觀念,預防交通事故。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維護乘車(船)秩序,不爭先恐后。汽車行駛途中,不要將頭、手伸出車窗外。行駛途中,不要編結毛線。車(船)未停穩,不要急于上、下車(船)。乘坐飛機輪船時,應了解緊急疏散通道(門),熟悉救生衣的使用方法。乘坐飛機時,要系好安全帶,飛機起降時,不要使用無線電話。不要站在火車的車輛連接處或坐在船弦欄桿上。乘坐小客車時,前座乘客應系好安全帶。乘坐二輪摩托車必須頭戴安全頭盔,不準倒坐和側坐。
一、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如下: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侯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警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5、公安交警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6、公安交警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
7、公安交警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8、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9、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各方不履行調解書協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具體如下: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當事人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其行為在事故中作用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總之,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一、導致兒童青少年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1、是不遵守交通法。
兒童因沒有遵守交通法而發生的車禍在交通事故中占大多數。查閱公安交通事故檔案可以發現,兒童期交通事故的責任方多半是受害兒童,例如低齡孩子穿越馬路時沒有成年人帶領、不走便道或人行橫道、騎自行車技術不熟練或逆行,在公路旁玩耍、紅燈亮時橫過馬路、騎自行車帶人、在機動車道上騎自行車等等。
2、是交通標志不醒目。
因交通標志不醒目而造成的車禍也占交通事故的一部分。一些地區交通燈長期壞損無人修理或難以辨認、人行橫道標志不清、人多擁擠的路段沒有設置標牌等。某些惡劣的自然條件,如霧、雪、雨、黑夜、停電等使交通標志難于辨認,也是造成車禍的原因。
3、是違法駕車。
司機酒后開車、疲勞駕駛、不系安全帶、超速行駛、闖紅燈、未成年人駕車、12歲以下兒童騎自行車上馬路、騎車下坡不減速、騎車猛拐、騎無閘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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