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確認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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