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能調取微信聊天記錄的可能性比較小。聊天記錄屬于能夠證明婚外情或者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也應當有一方當事人提供,法院無權強制要求持有一方提供。警察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才會主動調取證據,而離婚是民事案件,就算原告向法院申請,法院的法官一般是不會去調取微信記錄的,況且法官根本沒這個調取被告人通訊記錄的權利。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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