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生僅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輕微傷的交通事故、車輛能夠移動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1、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采用攝像、拍照、標劃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現場證據;2、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3、當事各方互留電話號碼或互換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暫保管,共同前往指定地點協商處理或到附近高速交警大隊處理;4、當事人經自行協商達成賠償結果的,填寫《協議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各執一份。如果不是輕微交通事故則應迅速停車并報警和保險報案。
一、交通事故必須報警的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二、什么條件下使用北京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一)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辦理條件:
1、輕微事故(如小面積剮蹭)雙方車損很小。
2、無人員受傷(雙方的人員無傷害)
3、事故比較簡單,責任明確,雙方無異議(如追尾,并線造成的剮蹭)
4、雙方已經就地互相檢查駕駛證,行駛證,及拍照留存
5、事故現場拍照留存
6、填寫快速理賠協議書,簽字認可各留一份。
(二)北京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填寫說明
當事人應按下列規定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1、填寫《協議書》,要字跡工整、項目齊全,各執一份。
2、事故時間一欄,須填寫阿拉伯數字,精確到分鐘。
3、事故地點一欄,須填寫事故發生在某區(縣)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體地點。
4、姓名一欄,填寫各方當事人姓名,填寫前須核對各方駕駛證或身份證。
5、車輛牌號一欄,如實填寫,如黑色牌照的號牌,應在號碼后注明(黑牌)。
6、保險公司簡稱一欄,填寫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簡稱。
7、電話一欄,須填寫隨時可以聯系的電話號碼。
8、保險公司報案號一欄,當事人向保險公司報案后,保險公司會反饋一個報案號,將此報案號填寫在本欄中。
9、事故情形一欄,對應事故情形在相應的“□”內劃“√”,對第8項和第9項需簡要描述事故情形。
10、傷情及物損情況一欄,填寫受傷人員的傷情及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
11、當事人責任一欄,對應當事人所承擔的事故責任在相應的“□”內劃“√”,填寫完畢后,當事人共同簽名確認。
12、賠償情況一欄,對于當事人自愿放棄保險索賠的,可以根據事故雙方的協議內容填寫,并簽名確認。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條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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