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由市、縣級政府決定,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征收情形包括國防、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一經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程序和法律規定的解析
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對個人或單位的房屋進行征用或征收的行為。房屋征收程序包括征收決定、公告通知、評估補償、協商簽約、過渡安置等環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原則,征收決定由政府部門負責,需提供合法合理的征收理由。法律規定了征收補償標準、程序及權益保障措施,確保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征收程序和法律規定的解析有助于了解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和權益保護,為相關方提供參考和指導。
結語
房屋征收程序嚴格依循法律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原則,包括國防、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等需要。被征收人享有合法權益保護,征收補償標準和程序也有明確規定。了解征收程序和法律規定,有助于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如有疑問,請咨詢律師,獲取專業意見和保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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