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訴訟,屬于夫妻雙方的事情,與第三者沒有關系,不需要到庭。如果審理時法院要求第三者出庭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者有義務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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