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法律沒有全面開放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對于當事人無法自己取得的證據,律師如果想要調查取證,必須在訴訟中申請開具調查令,再由律師持調查令前往相關單位在調查令的范圍內開展調查取證;在訴訟開始前,律師可以先指導當事人如何去保存、搜集證據,律師越早介入,越有利于證據的保存和搜集工作。
2.比如對方與第三者的視頻、照片、錄音、與第三者的開房記錄、對方自認的承諾書、保證書、行車記錄儀拍攝的承認出軌的聊天內容、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第三者地址接外賣的訂單、雙方出游的記錄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那么這些證據最好能夠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需要注意的是,取證要注意方式方法,用對方法可以事半功倍,用錯可能會侵犯他人的權利,例如,安裝錄像設備可以在自己的家里,但是不能安裝在他人的屋內。最后,即使證據不夠充分,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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