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車記錄儀記載畫面和錄音在證據的類別中屬于視聽資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要結合其他證據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因此,首先行車記錄儀的證據單獨不能作為認定出軌的證據,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該證據能起多大的作用還要取決于畫面和錄音的內容,如果通過錄音能證明雙方有穩定、連續的同居關系,那就可以認定女方有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她老公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其次,因為法院審查時對視聽資料必須審核真偽,提供證據的一方需要向法庭說明證據來源,而且要把證據載體即行車記錄儀向法院提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