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繳制下如何追究股東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認繳制度下股東如果不按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責任的,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的區別
1、注冊資本性質上的不同:認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注冊金。認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注冊金。
2、出資額構成不同:認繳出資額由實繳出資額應繳出資兩個部分組成認繳出資額應該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記載,實繳出資額每年工商登記會變更但不會顯示在公司章程。
3、辦理工商手續的程序不同: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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