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先寫離婚起訴狀,寫明訴訟請求。
第二、準備離婚所需的證據。
第三、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兩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兩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第五、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第六、當事人參加庭審,等待法院審判。
第七、法院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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