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后,仍然應當親自出庭。但是也有特殊情況。離婚案件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難無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的當事人也可以不出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在當前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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