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不分割財產,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義不一樣,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樣,必須謹慎對待,當事人應結合自己的客觀情況和主觀訴求來確定如何表述。
1、“沒有共同財產分割”:
這種表述,離婚后仍可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且無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
(一)第83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這種表述,離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無權要求分割。對經濟上處于弱勢,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財產狀況的一方,喪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財產的權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當事人應將全部共有財產列明,逐一寫清楚屬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樣處理,千萬不要簡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時的疏忽或貪圖方便很可能帶來經濟利益上的重大損失。
一、離婚損害賠償要在什么時候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起;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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