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得以繳納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股金、集資款或者其他名義的費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等證件,作為錄用、接收職工的條件。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收取職工錢物的,責令退還;逾期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所收取錢物價值總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了禁止收取員工押金和違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和各種形式的風險擔保金,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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