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申訴受理:當事人申請處理勞動爭議,須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及其副本。須載明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以及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職業、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副本數量與被申訴人數相同。
2、證明申訴人請求理由和事實的文件資料及證明材料。有證明人的,應提供證人證言書面材料,并注明證明人姓名、住址和聯系辦法等內容;有實物證據的,應提供證據實物;
3、申訴人勞動聘用合同書和身份證復印件等。
勞動爭議處理部門拒絕接收材料不齊、請求事項不明、被申訴人不確定的申訴案件。
(二)協商解決:發生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對方提出協商解決意向,協商一致的,雙方制作協商解決協議書并遵照履行;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調解解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在 3日內指派調解員征詢對方對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認真做好記錄并通知申請人。
(四)仲裁解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接到仲裁申訴后,對申訴材料、請求事項、申訴主體、受案范圍和申訴時效等情況進行認真審查,決定不予受理的,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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