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周歲。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需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2、離婚后子女的大學學費已經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了,由誰承擔的問題只能依靠父母雙方的協商與支持,如果孩子尚未成年,而且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父母就有承擔撫養費的法定義務,但法律規定給付撫養費就到18歲,以后的費用雙方只能協商,協商不成,也不能請求法律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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