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派出所受理案件后,應該在24小時內給被害人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到指定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法醫鑒定,根據不同傷情,結果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應當出示不予立案通知書,若不服該決定,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同級檢察院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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