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要根據合同中的規定交保證金。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一般為3%。
一、工程合同履約擔保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工程合同履約擔保的法律規定如下:
1、保證擔保人向招標人出具履約擔保,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一切條款在規定日期內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以不超過雙方約定價格完成工程;
2、土木工程國內競爭性文件規定,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14日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規定的金額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二、如何界定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和違法分包三者的區別
一、區別主要有以下四點:
1、限制的分包條件不同:勞務分包無需事先獲得分包人的同意便可以進行獨立分包;而工程分包卻不同,它會受到總承包人的一系列的限制,如果要分包并且事先獲得經發包人的同意。
2、合同標的指向不同:勞務分包合同標的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專業工程分包合同標的指向的是承包部分項的工程。
3、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范圍不同:如果是勞務分包,勞務分包人只對總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負責,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專業工程分包的話,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等。
4、分包的主體資質不同:勞務分包人所持有的是勞務作業企業資質;專業工程分包持有的是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
二、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的變更條件是怎樣的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期的延誤有很多原因。從實踐來看,工期順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1、工程量增加;
2、發包人變更設計;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
6、工程質量鑒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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