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群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h、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一、勞動爭議起訴案件的管轄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每一個仲裁委員會都有一定的管轄范圍,即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通常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單位所在地。而現代社會,工商業繁榮,異地經營更是家常便飯,用人單位到了異地辦廠的時候,出于節省用工成本的考慮,通常會使用當地勞動力,因此很可能用人單位所在地是一處,而勞動合同履行地又是一處,而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體現了便民原則。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訴訟的經濟實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免去了勞動者奔波兩地而付出的時間精力及金錢的成本。
關于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但是,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如果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二、勞動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勞動糾紛處理流程大致如下:
1、協商程序。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2、調解程序。這里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然而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3、仲裁程序。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4、對勞動仲裁不服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般情況下,不能未經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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