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撫養費的支付期限為子女十八歲。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撫養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仍在學校就讀的;
3、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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