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訴訟離婚往往是協商離婚無法達成一致,而至少有一方會認為感情確已破裂而采取的離婚方式。根據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訴訟離婚在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什么樣的證據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需要證明存在這些情形: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夫妻分居兩年以上可以自動離婚嗎
夫妻兩年分居不可以自動離婚。
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
夫妻離婚只能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進行,沒有自動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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