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 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費 失業保險 的年限核定,每滿一年可領取2個月,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準范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 失業保險條例 》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可選擇申領或不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選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內或勞動爭議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辦理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屬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外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到原單位所在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申領時需攜帶以下資料:(1)《通知書》;(2)《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3)本人在本市工、農、建行開戶的個人結算賬戶活期存折及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4)本市城鎮戶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戶口簿》或《失業證》;知識延伸——失業保險金發放的方法《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了解失業人員的情況,并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為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從以往情況看,絕大部分地區采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失業人員發放現金的方式。在一些地區,也采用了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方式。按照《條例》規定,應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憑證,失業人員到指定銀行兌現。這樣做,可以減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現金使用量,提高資金的安全性,是發展方向。目前一些還不具備銀行代為發放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銀行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論采取哪種發放方式,都要保證失業人員能夠按期、足額地領到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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