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接受報案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對報案進行立案,立案后要進行偵查。對于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后一直不處理的,報案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或者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依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后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復議、提請復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后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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