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資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繳足到位,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20%,其余部份在公司成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注冊資本,可以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出資,但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30%,其余70%可以是無形資產或者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允許出資的有:商標權、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著作權和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價值通過權威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價值評估報告來認定其價值)。
一、公司法規定出資不到位的處理辦法是什么?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發起人協議自然對所有發起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協議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在公司成立后,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關系和活動方式的總規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約定且簽署,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約性質。公司章程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有約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記載的股東出資額必須充足,否則構成違反股東承諾。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8條第2款、第84條第2款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違反公司章程或發起人協議而未繳足出資的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當屬嚴格責任,無論瑕疵出資股東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皆應對公司和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新公司法列舉的出資方式
《公司法》將出資方式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現物)出資兩種方式。
(一)貨幣出資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注冊資本中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其認繳的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所在地銀行的“專用帳戶”。公司成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專用帳戶”內的資金。
“專用帳戶”的開立、撤銷及該帳戶資金的劃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p>(二)非貨幣(現物)出資
對于非貨幣(現物)出資的比例,未作明確規定??赏瞥龇秦泿?現物)出資的比例可以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1)實物
對于實物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注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戶手續的,公司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過戶手續,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p>可見,我國對于實物出資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
2)知識產權
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規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包括:“
1、版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地理標志
4、工業設計
5、專利
6、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布圖)
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p>可見,知識產權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而且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的涵蓋范圍必將日益擴大。對于股東出資的知識產權應當依法評估作價。
3)土地使用權
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就現行的法律環境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四點:
①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
②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③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
④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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