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賠償?”的相關解答如下:
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因傷殘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受其撫養的人無生活來源,影響了現實生活,交通事故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受其撫養的無生活來源的人的賠償。被撫養人包括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
在認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范圍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在認定被撫養人時,對雖然無勞動能力,但有經濟來源的人,不應賠償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生活費。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喪失了生活來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2)如果受害人撫養的被撫養人不只有受害人這一個撫養人,受害人往往只需要負擔被撫養人的一部分生活費。因此,加害人也只需要賠付死者應當承擔的那部分撫養費。但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3)在事故發生后至賠償前被撫養人死亡的,不應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但應對這段時間的生活費給予適當的補償。(4)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事故殘疾者是指傷殘等級為1~5級殘疾者,6~10級的殘疾者不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被撫養人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2)18~60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被撫養人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3)60~75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被撫養人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4)75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被撫養人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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