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廣州失業金領取標準:一般情況下,繳費滿12個月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是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每增加12個月,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會增加本人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最多不可以超過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乘以二十四的乘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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