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發商開發房產前,必須向政府交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在建設過程中,工程承包方必須預留約占工程總價5%的質量保證金。工程在“保質期”內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扣除質量保證金進行鑒定和維修。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要嚴格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土地出讓成交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首付款,剩余的最遲一年內結清。通知指出,各地應按規定及時更新基準地價并向社會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底價應當依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比例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土地出讓成交后,必須在10個エ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根據通知,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土地面積、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合同,違規簽訂合同的,必須追究出讓人責任。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定金。已簽合同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發包方和承包方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比例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在缺陷責任期內,如果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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