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發商開發房產前,必須向政府交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在建設過程中,工程承包方必須預留約占工程總價5%的質量保證金。工程在“保質期”內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扣除質量保證金進行鑒定和維修。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知道有以下幾種情況的會扣除相應的保證金:
1、發包方和承包方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比例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
2、在缺陷責任期內,如果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3、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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