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步驟為:
1、準備起訴材料,包括起訴書、原告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或戶籍證明、夫妻關系破裂、子女撫養、財產等一系列相關證據材料;
2、在法院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將在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書復印件送達對方,對方將在收到起訴書復印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
3、進行庭前調解,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4、法院將根據庭審情況再次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將作出判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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