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如果雙方同意離婚的不用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規定,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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