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立法,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它設立于部分企業內部,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調解結果雖目前公認具有合同的效力,對勞動關系當事人有一定的合同約束力,但卻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執行力,可以說調解是法律程序外的程序。
第二類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它按行政區劃設立在各級勞動行政管理機構之側,雖然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并承受了幾乎全部勞動爭議初級裁處的壓力,但它同樣存在著與形式發展不協調的因素,如行政性過強、程序規定較粗框、重要規則缺失等,這越來越讓人感到完善制度、豐富處理程序的緊迫感。
第三類是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的兩級審判體系,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后的大量勞動爭議承受著一次再一次的重復審判工作,使處理勞動爭議的審判人員疲于應付不斷增加、大量積壓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勞動仲裁有哪些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二)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當事人陳述并辯論,最后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二、員工與公司有糾紛怎么解決
員工與公司有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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