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不能領取 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 身份證 明,到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勞動者辭職的,參加 失業保險 繳費滿一年的,可以持《 解除勞動關系 證明書》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機構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辦理失業證。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 失業保險 基金中領取 失業保險金 :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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