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離婚冷靜多久可以挽回?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19:29:07
夫妻吵架離婚冷靜多久可以挽回?
《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颈疚年P聯的相關法律依據】?!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邨l,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導讀《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颈疚年P聯的相關法律依據】?!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邨l,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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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離婚冷靜多久可以挽回?
《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颈疚年P聯的相關法律依據】?!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邨l,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