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其他。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一、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如何辭職?
未簽勞動合同從公司辭職的,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維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關系糾紛怎么處理?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辦法:由合同的當事人自行協商;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準備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務工資糾紛怎么解決
勞動工資糾紛處理方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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