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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