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注冊資本制度從原來的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工商局作為登記機關依照新公司法規定不再要求企業提供驗資報告。
因此,公司注冊資本金的多少以及注冊資本認繳期限都由股東自行約定,股東協商一致后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法并未對認繳出資期限作出強制性規定。
但是工商局在登記時可以依法進行合理性審查,對于公司章程中規定認繳出資期限超出公司經營期限的,工商局可以要求企業相應縮短認繳出資期限,或者相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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