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規定,根據該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即可認定為詐騙罪,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達到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呢,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首先是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關于該標準,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此作出了一般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此僅為全國性的一般標準,各地方可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該數額幅度內進行適當調整,如對于數額較大的標準,廣東也即將一類地區,即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確定為6000元的標準,其他地區為4000元。
一、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后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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