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不能否克扣員工提成。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是否存在關于提成款的約定或者提成規章,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關于提成款的約定,就談不上用人單位支付提成款的數額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 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全: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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