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夫妻想提起離婚訴訟的,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同時需要滿足起訴的四個條件,法院才會受理該案。起訴的四個條件為: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需要提交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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