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發過來說立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19:15:34
短信發過來說立案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立案,一般不會用發短信方式通知的,會按辦案程序規定的方式采取相應的措施。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導讀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立案,一般不會用發短信方式通知的,會按辦案程序規定的方式采取相應的措施。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立案,一般不會用發短信方式通知的,會按辦案程序規定的方式采取相應的措施。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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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發過來說立案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立案,一般不會用發短信方式通知的,會按辦案程序規定的方式采取相應的措施。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