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企業的招待用餐,在發生金額的60%和營業收入千分之五的范圍內,選擇孰低的那個數值,可以所得稅前扣除。有的企業職工出差,有現金補貼,有的企業是按職工出差期間發生的餐飲發票報銷。對于職工出差期間的餐飲發票應該合理進行劃分:如果職工出差期間,帶著企業任務去宴請了客戶等發生餐飲發票,還是應計入業務招待費:如果是職工個人出差期間在補貼標準以內的消費,則應計入管理費用差旅費,可以扣除。如果屬于個人消費的,則不能扣除。增值稅是完全不能抵扣。全額認證抵扣后,餐飲費部分做進項稅轉出處理,或在勾選平臺上直接進行更改有效稅額,只勾選抵扣住宿費部分,不勾選抵扣餐飲費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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