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一、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程序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捺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蓋章。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二、交取保候審保證金注意什么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6、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后,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7、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于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三、私自出省沒收取保金的程序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6、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后,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7、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于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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