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
(1)根據投標人按規定簽訂合同或按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2)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未提交履約保證金。
3、投標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中標。
一、收取投標保證金的目的
1、提高投標門檻,減少無效投標數量。如果投標可以隨意參與的話,相關不相關的企業都來參與,不僅會增加招標方的工作量,而且很多工作是沒有意義的。
2、增加違約成本,控制惡意投標行為,有時企業為了惡性競爭,故意在投標中使用手段操作投標,投標保證金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惡意投標的行為。
3、保障招標方的權益,當中標人不簽署合同或擅自更改條款的時候,招標人可以利用投標保證金制度保障招標方的權益。
總結來講,投標保證金制度維護了招投標的公平公正,其實也是保護了招投標雙方的利益。企業如果在投標時因投標保證金占用資金等問題的話,建議采用銀行保函的方式來辦理。
二、投標保證金的形式
1、現金
對于數額較小的投標保證金而言,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對于數額較大(如萬元以上)采用現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適了。因為現金不易攜帶,不方便遞交,在開標會上清點大量的現金不僅浪費時間,操作手段也比較原始,既不投標也可以采用現金的方式進行投標。
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對于數額較大(如萬元以上)采用現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適了。因為現金不易攜帶,不方便遞交,在開標會上清點大量的現金不僅浪費時間,操作手段也比較原始,既不符合我國的財務制度,也不符合現代的交易支付習慣。
2、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匯票的一種,是一種匯款憑證,由銀行開出,交由匯款人轉交給異地收款人,異地收款人再憑銀行匯票在當地銀行兌取匯款。對于用作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匯票而言則是由銀行開出,交由投標人遞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再憑銀行匯票在自己的開戶銀行兌取匯款。
3、銀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對于用作投標保證金的銀行本票而言則是由銀行開出,交由投標人遞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再憑銀行本票到銀行兌取資金。
銀行本票與銀行匯票、轉帳支票的區別在于銀行本票是見票即付、而銀行匯票、轉帳支票等則是從匯出、兌取到資金實際到帳有一段時間。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可以支取現金(即現金支票),也可以轉帳(即轉帳支票)。對于用作投標保證金的支票而言則是由投標人開出,并由投標人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再憑支票在自己的開戶銀行支取資金。
5、投標保函
投標保函是由投標人申請銀行開立的保證函,保證投標人在中標人確定之前不得撤銷投標,在中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如果投標人違反規定,開立保證函的銀行將根據招標人的通知,支付銀行保函中規定數額的資金給招標人。
投標保證金應用投標貨幣或另一種可能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種形式:
(1)由一家在買方本國的或國外的信譽好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買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其有效期應超過投標有效期二十八(28)天;
(2)銀行本票、保付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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