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保證金最新規定有:
1、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情形: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托管: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3、銀行保函代替現金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銀行保函、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保證方式,視作與現金保證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4、逾期未返還,發包人應支付違約金:發包人應當在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5、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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