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是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是18-60周歲之間,沒有勞動能力且又沒有生活來源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2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是在60-74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20-(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被扶養人75周歲以上的。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費支出×5)÷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一、怎么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被扶養人
(一)一般條件
1、未成年人;
2、達到法定被撫養年齡的人;
具體為:男性在六十周歲以上,女性在五十五周歲以上。
3、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具體為:被扶養人的年齡男性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性在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二)被撫養人是否包括胎兒
雖《廣東省高院意見》第38條規定被扶養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兒,但在廣東省內法院審判實踐中卻存在不同意見,主要為:
1、胎兒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尚未出生,不屬于被撫養人。
因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所指的被撫養人沒有包括未出生的胎兒;而且受害人是否“應當承擔撫養義務”應以損害發生時間為基準判斷,并不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在未來某個時間后(如嬰兒出生、老人達到退休年齡等)需被撫養的情形。
2、胎兒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尚未出生,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出生,屬于被撫養人。
因為胎兒出生后,其父母就要對其負有撫養義務,如其父母一方或雙方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死亡或傷殘,則其受撫養權就會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彌補父母受到侵害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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