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本結婚證可以起訴離婚。原告可以攜帶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一、離婚兩種方式是什么
離婚兩種方式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準備戶口簿、身份證或有效通行證、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持結婚證、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照片等資料,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準備身份證復印件、起訴狀、結婚證、證據材料。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證明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證據;
2、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3、有更有利于撫養孩子的證據;
4、共同債權債務的證據,任何一方到被告住所地法院,例外情況下都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
二、第一次判決不離婚多長時間可以第二次起訴
第一次判決不離婚六個月可以第二次起訴。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沒有新的事實、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向法院再次起訴離婚,否則法院不會受理。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訴狀;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
3、結婚證或婚姻登記審查表等結婚證明材料;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5、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三、離婚應該帶什么東西?
夫妻向法院起訴離婚的,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其中起訴狀中應當標明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感情破裂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夫妻辦理離婚登記,需要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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