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立案追訴標準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行為人涉嫌合同詐騙罪。
一、開發商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定義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實施了詐騙行為,比如以虛構的公司或冒用他人簽合同、以偽造的證明做擔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但誘騙對方簽合同、收受對方貨款后逃匿等。行為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的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規定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一房多賣是不是詐騙
會構成詐騙。一房二賣,就是指將一套房產賣與多個購買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詐的嫌疑外,還具有與刑法上的合同詐騙罪極為相似的一些特征。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房二賣之所以會涉嫌合同詐騙,是因為它也具有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的特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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