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三)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四)在工程分包是指已經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也就是說,工程轉包與分包的區別在于轉包是違法的,在一定條件下分包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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