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1、如果你的基本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2、如果你的合同是以前簽訂的話,最低工資1000元已經不具備效力的,也是要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執行的。3、如果用人單位在計算加班費等仍按1000元的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加班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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